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六条之七

第六条之七

如本同盟一个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同意,而以自己名义向本同盟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进行注册或要求取消注册,如该国法律允许时商标所有人可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能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

商标所有人在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时,有权反对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商标。

国内法得规定商标所有人按本条规定行使其权利的公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