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