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免职: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按规定应当退休的;
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按规定应当退休的;
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