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

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