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
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
违反本规定,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
对司法人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不作为的;
侵犯司法人员控告或者申诉权利的;
其他严重侵犯法官、检察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
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
违反本规定,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
对司法人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不作为的;
侵犯司法人员控告或者申诉权利的;
其他严重侵犯法官、检察官法定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