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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形式、内容

第六条 保密事项范围名称为“××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包括正文和目录。 第七条 正文应当以条款形式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与其他保密事项范围的关系,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目录作为规定的附件,名称为“××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应当以表格形式列明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产生层级、知悉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 目录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为确定的密级。除解密时间和解密条件外,目录规定的保密期限应当为最长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层级能够明确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 第十条 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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