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教育培训,确保所在行业、领域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使用要求。 机关、单位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的学习、使用纳入定密培训内容,确保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熟悉并准确掌握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