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密级鉴定,需要适用保密事项范围的,应当以保密事项范围的目录作为依据;直接适用正文的,应当征求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