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一六條
第一六條 凡有下列成績之一者,給以表揚或獎勵:
在敵人面前英勇不屈能堅守國家機密者;
在任何危急情況下,不顧艱險能保守國家機密者;
對非法利用、出賣、盜竊國家機密分子和案件能及時檢舉破獲者;
發現遺失、泄露機密事件能及時補救者;
一貫遵守保密制度並能推動他人保護國家機密有顯著成績者。
在敵人面前英勇不屈能堅守國家機密者;
在任何危急情況下,不顧艱險能保守國家機密者;
對非法利用、出賣、盜竊國家機密分子和案件能及時檢舉破獲者;
發現遺失、泄露機密事件能及時補救者;
一貫遵守保密制度並能推動他人保護國家機密有顯著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