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七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