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八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