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