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