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