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十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