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再注册 第八十九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再注册 第八十九条 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发布公告,注销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