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食品,不予再注册: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原料、辅料、产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的;
产品所用的原料或者生产工艺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原料、辅料、产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的;
产品所用的原料或者生产工艺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