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再注册 第八十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六章 再注册 第八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