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再注册 第八十六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六章 再注册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