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七章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复审 第九十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注册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维… 第九十二条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