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