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保健食品的评价和检验方法以及审评技术规定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