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