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九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注销该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