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