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