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