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互感器故障、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者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当退补从差错发生之日起至差错更正之日止相应电量的电费,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照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无法确定的,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因计费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互感器故障的,以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或者其他电能量测量装置记录为基准计算,无上述装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计费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照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无法确定的,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互感器故障的,按照电工理论计算方法确定的差额率计算退补电量;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照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计算退补电量。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先按照正常月用电量如期交纳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