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公告;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公告;

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应当事前公告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