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
逾期未交付电费超过三十日,经催交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的;
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违反安全用电、有序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立即中止供电:
发生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的;
发现确有窃电行为并已告知将中止供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