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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第一百零四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第一百零五条 能够查实用户窃电量的,按已查实的数额确定窃电量。窃电量不能查实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第一百零六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第一百零七条 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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