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八章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九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采用纸质或电子合同签订,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第九十七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责任条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责任条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用户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不得超出本规则规定的违约责任限度,不得擅自增加用户义务,减损用户权利。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