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