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