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经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由海关总署授权的兽医官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动物卫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14日,具体时限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