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