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