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出口企业登记证明》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加工企业登记证明》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企业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