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登记备案后,如登记时所提交的第八条2—4项文件资料有变更或《出口企业登记证明》中的有关事项发生改变时,企业应当在上述变更或改变之日起30天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资料,原登记主管机关据以重新登记备案。
加工企业登记备案后,如登记时所提交的第九条2—6项文件资料有变更或《加工企业登记证明》中的有关事项发生改变时,企业应当在上述变更或改变之日起30天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资料,原登记主管机关据以重新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