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外经贸部公布的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由各登记主管机关在外经贸部公布之日后5日内为其发放《出口企业登记证明》或《加工企业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