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登记备案 第十条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登记备案 第十条 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本地区经审核后准予登记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的有关情况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于20个工作日内公布企业名单。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