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加工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及相关资料:

本企业的申请文件(正本,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应当包括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必要说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有效注册或备案证书;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达标合格证;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书;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经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