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202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应急供水、污染处置、水源切换等工作,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兼顾其他各项用水,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供水应急处置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