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