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