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