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