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