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