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